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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网·共享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

织网·共享 / 2018-07-08

第一章 概述

为促进共创、共享、诚信的新商业文明,保障织网·共享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织网·共享平台正常经营秩序,实现卖家店铺规范化运营,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以及“织网·共享平台总则、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织网·共享卖家的权益,维护织网·共享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织网·共享卖家。


第二章 禁售商品

第三条【商品名录】卖家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织网·共享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禁售商品名录详见本规范附件一
第四条【禁发信息】卖家不得在织网·共享商品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店铺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命名,店铺分类,店铺介绍,店铺公告,店铺留言)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

第五条【禁止规避】卖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及其他织网·共享平台禁售商品管理措施。
第六条【违规预防】商家发布前述禁售商品及信息时,织网·共享有权对其发布的涉嫌违规信息进行提示、替换、拦截等操作。

 
 (
) 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
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6.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7.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

()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毒品类:
1.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
2.
剧毒化学品;
3.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
烟花爆竹;
5.
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
6.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
) 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
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4.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4.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游戏和图片;
5.
网络低俗产物。

(
) 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
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阅读设备;
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
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
7.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8.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
) 药品、医疗器械类:
1.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
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2.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3.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4.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非法服务、票证类:
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3.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4.
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5.
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6.
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
7.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8.
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 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
人体器官、遗体;
2.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
捕鱼器相关设备及配件;
6.
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7.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
7.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
各类短信、邮件、旺旺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
烟标、烟壳、烟卡、烟盒类产品;

6.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7.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8.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
、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0.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1.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2.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4.
万商汇平台及其相关用户管理账户、服务密钥及相关软件;
15.
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孔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16.
禁止发布未经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7.
正在流通的股票、债券、证券、抵押品及相关凭证。


(十一) 虚拟类:
1.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2.
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3.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
虚拟抽奖类商品;
6.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7.
未带有平台代充标识的QQ增值业务商品;

8.禁止买卖cookies,flash cookies,网络账户死保账号、腾讯QQ账号、intunes账号以及百度账号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
9.
自动发货形式的一卡通系列商品及任何充值方式下以面值原价形式出售的一卡通系列商 品;
10.
虚拟代刷服务类商品;
11.
盛付通商品及在慧织网·共享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平台发布的游戏道具类商品;
12.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13.
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14.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5.SP
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6.
万商汇实物类商家,禁止销售虚拟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优惠券、代金券。


(十二) 其他类:
1.
非法传销类商品;
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
3.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4.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5.
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十三)超标商品类:
1.
超标电动自行车;
2.
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下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
3.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的;
4.
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小于25公里的;
5.
电动机功率大于240瓦的。


(十四)特许经营商品类:
1.
在未取得经营资格且未经审核通过前,以下商品属于禁止销售商品:
2.
烟草制品:需取得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3.
食盐:需要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食盐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4.
弓弩制品:需要取得公安局批准。
5.
煤炭制品:需要取得发改委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6.
成品油:需要取得商务部门核发《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7.
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安监局的许可。


十五)其他类:
1.
非法传销类商品;
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
合万商汇公布的规则、万商汇与卖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监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
3.
用于全新销售的伪造变造的数码商品;
4.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
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5.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6.
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7.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定标志、生产商信息、材质成分及含量等
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9.
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10.
禁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其他电商平台信息或LOGO的商品;
11.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性文件中禁止销售的物品,及所售商品资质不符合织网·共享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平台要求。